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
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管理基準
一、名詞定義:
(一) 罐頭食品:指食品封裝於密閉容器內,於封裝前或封裝後,施
行商業滅菌而可於室溫下長期保存者。
(二) 低酸性罐頭食品:指其內容物之平衡酸鹼值(pH 值)大於四點六
,且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,並包裝於密封容器,於包裝前或
包裝後施行商業滅菌處理保存者。
(三) 酸化罐頭食品: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,添加酸化劑及
(或)酸性食品調節其 pH 值,使其最終平衡酸鹼值(pH 值)小
於或等於四點六,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之罐頭食品。
(四) 密閉容器: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,包括金屬、玻
璃、殺菌袋、塑膠、積層複合及與符合上述條件之其它容器
。
(五) 商業滅菌:指其殺菌程度應使殺菌處理後之罐頭食品,於正常
商業貯運及無冷藏條件下,不得有微生物繁殖,且無有害活
性微生物及其孢子之存在。無菌加工設備及容器之商業滅菌
,指利用熱、化學殺菌劑或其他適當之處理,使無有害活性
微生物及其孢子存在,並使製造之食品在室溫貯運時,不會
生長對人體健康無害之微生物。
(六) 昇溫時間:指蒸汽開始導入殺菌設備內至殺菌開始計時為止之
時間。
(七) 殺菌重要因子:指任何特性、條件或參數等,其變異足以影響
殺菌方法及商業滅菌效果者。
(八) 罐頭初溫:指殺菌開始前,最冷罐之平衡溫度。
(九) 殺菌值(F0):以分鐘為單位。表示熱處理條件之殺菌程度,其
熱致死總效應相當於達華氏二五Ο度(攝氏一二一點一度)時
,對 z 值等於華氏一八之細菌或孢子殺滅能力。
(十) 殺菌條件:指罐頭食品為達到商業滅菌,所採行之控制處理及
殺菌程序。
二、產品調製:
(一)易受微生物污染之主、副原料,應確定其可作為罐頭食品製造
之用。
(二)罐頭食品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容器進廠時,應由供應商提供品保證明或抽樣檢查其品質
及清潔等。
2.存放場所應避免污染,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、濕度者,
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,並作成紀錄。
3.容器使用前,應以適當方法確保其清潔。
4.輸送、搬運、裝罐等過程,應避免碰傷,並防止雜物侵入
。
(三)酸化罐頭食品之製造、加工及包裝,在殺菌後,應使其產品之
平衡酸鹼值(pH 值),保持在四點六以下;製造方法應與依第
二點所定之殺菌條件相符,且應予適當控制,使產品之平衡
pH 值保持在四點六以下。
(四)原料殺菁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1.加熱殺菁時,應在規定殺菁溫度及時間下進行。殺菁完畢
後,應迅速冷卻,或立即進行次一步驟之加工,不得拖延
。
2.殺菁機應注意清洗,其用熱水殺菁者,應經常補充熱水及
排水,防止殺菁水遭受污染。
3.原料洗滌及冷卻用水,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(五)產品之裝罐,應予管制,確保符合依第二點所定殺菌條件之裝
量。
(六)裝罐後之脫氣應予控制,並符合依第二點所定之殺菌條件。使26
用脫氣箱者,應清洗乾淨並保養。
(七)依第二點所定之殺菌條件中,與產品調製相關之重要因子,應
予控制在界限內。
三、殺菌條件之訂定:
(一)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之殺菌條件,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
有對殺菌設備及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定之。
(二)訂定殺菌條件,應考慮生產上可能發生之變異種類、程序及各
種變異之組合,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子,均應於殺菌條件
中規定。
(三)依前款建立殺菌條件之各項資料,應予記錄,並據以計算殺菌
值(F0);其紀錄應保存備查。
(四)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殺菌條件,其殺菌值應大於或等於三。
四、殺菌作業之管理:
(一)每一種產品所設定之殺菌條件,應張貼於殺菌設備附近明顯易
見或置於殺菌操作人員容易取閱之處。
(二)殺菌室應建立有效防止已殺菌及未殺菌罐頭混雜之管制系統。
(三)殺菌操作應予控制,不得低於所訂定之殺菌條件。
(四)殺菌計時之時鐘,應精確且易觀察,不得使用手錶或袋錶。
(五)殺菌操作人員應即時填寫殺菌工作報告,並每日在自動溫度紀
錄儀紙上簽名,此二種紀錄應互相對照。
(六)殺菌工作報告及自動溫度紀錄儀紙,在製造後一星期內,應由
殺菌管理人員核對簽名;密封紀錄,應由品管主管及製造主
管核對簽名。
(七)殺菌及密封相關紀錄,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之有效期後六個
月。
五、核對低酸性、酸化罐頭食品生產紀錄後,發現有低於殺菌條件
、酸化罐頭產品平衡 pH 值大於四點六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時
,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之處置:
(一)應由第二點第一款機構之殺菌條件,重行殺菌,並保存此重行
殺菌之完整紀錄。
(二)殺菌、排氣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造成之偏差,於殺菌中發現
者,應延長殺菌時間;殺菌完成後即時發現者,應全部重行
殺菌;殺菌完成後一段時間發現者,除經評估證實此等產品
無危害人體健康之微生物存在以外,應重行殺菌或予銷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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