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

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



一、場區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地面應隨時清掃,保持清潔,避免塵土飛揚。
(二)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,保持暢通,避免有異味。
(三)禽畜、寵物等應予管制,並有適當之措施。

二、建築及設施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牆壁、支柱及地面應保持清潔,避免有納垢、侵蝕或積水等
情形。
(二)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,避免長黴、剝落、積塵、納垢或
結露等現象。
(三)出入口、門窗、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,並應設置防
止病媒侵入設施。
(四)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,避免有異味,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
棄物之設施,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。
(五)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,工作或調理檯面,應保持
二百米燭光以上;使用之光源,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;照明
設備應保持清潔。
(六)通風良好,無不良氣味,通風口應保持清潔。
(七)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。
(八)場所清潔度要求不同者,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,並有足夠
空間,以供搬運。
(九)第三款、第四款以外之場區,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,
避免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。
(十)蓄水池(塔、槽)應保持清潔,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
錄。

三、冷凍庫(櫃)、冷藏庫(櫃)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;冷藏食品之品17
溫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;避免劇烈之溫度變動

(二)冷凍(庫)櫃、冷藏(庫)櫃應定期除霜,並保持清潔。
(三)冷凍庫(櫃)、冷藏庫(櫃),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,
並設置自動記錄器或定時記錄。

四、設有員工宿舍、餐廳、休息室、檢驗場所或研究室者,應符合
下列規定:
(一)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,且應有良好之通風、採光,並設置防
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設施。
(二)應經常保持清潔,並指派專人負責。
五、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。
(二)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。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
流向防止污染者,不在此限。
(三)應保持整潔,避免有異味。
(四)應於明顯處標示「如廁後應洗手」之字樣。

六、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,應符
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(二)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。
(三)使用地下水源者,其水源與化糞池、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
源,應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。
(四)蓄水池(塔、槽)應保持清潔,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、化
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。
(五)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,出水口並應明顯
區分。

七、作業場所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 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。
(二)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,數目足夠。
(三) 應備有流動自來水、清潔劑、乾手器或擦手紙巾等設施;必要
時,應設置適當之消毒設施。
(四)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,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
受污染。
八、設有更衣室者,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,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
存放衣物之衣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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