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

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



一、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,始得聘
僱;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。
(二)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,使其執行能力符
合生產、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;在職從業人員,應定期接
受食品安全、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,並作成紀錄。
(三)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、手部皮膚病
、出疹、膿瘡、外傷、結核病、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
染之疾病,其罹患或感染期間,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,不
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。
(四)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,應穿戴整潔之工作
衣帽(鞋),以防頭髮、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,必要時應
戴口罩。工作中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從業人員,不得蓄留指甲
、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,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
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。
(五)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,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
所前、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,依正確步驟洗手或(及)消
毒。工作中吐痰、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,
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。
(六)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,不得有吸菸、嚼檳榔、嚼口香糖、飲
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。
(七)食品從業人員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,
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,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。
(八)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,不得帶入食品作
業場所。
(九)非食品從業人員之出入,應適當管制;進入食品作業場所時
,應符合前八款之衛生要求。
(十)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,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
委託之相關機關(構)、學校、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


二、設備及器具之清洗衛生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、無凹陷或裂縫,並保持清潔。
(二)製造、加工、調配或包(盛)裝食品之設備、器具,使用前應
確認其清潔,使用後應清洗乾淨;已清洗及消毒之設備、器
具,應避免再受污染。
(三)設備、器具之清洗消毒作業,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
品、食品接觸面及包(盛)裝材料。

三、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及用具之管理,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病媒防治使用之環境用藥,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及其相關
法規之規定,並明確標示,存放於固定場所,不得污染食品
或食品接觸面,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。
(二)清潔劑、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,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
定,並明確標示,存放於固定場所,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
及記錄其用量。
(三) 食品作業場所內,除維護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,不得存
放使用。
(四)有毒化學物質,應標明其毒性、使用及緊急處理。
(五)清潔、清洗及消毒用機具,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存。

四、廢棄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食品作業場所內及其四周,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,以防孳生
病媒。
(二)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清除及處理;
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異味或有害(毒)氣體溢出,防止病21
媒孳生,或造成人體危害。
(三)反覆使用盛裝廢棄物之容器,於丟棄廢棄物後,應立即清洗
乾淨;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,於停止運轉時,應立即清洗
乾淨,防止病媒孳生。
(四)有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、放射性物質、
有害微生物、腐敗物或過期回收產品等廢棄物,應設置專用
貯存設施。

五、油炸用食用油之總極性化合物(total polar compounds)含量達百
分之二十五以上時,不得再予使用,應全部更換新油。

六、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,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
,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,其內容包括本準則之所定衛生工作


七、食品工廠之管理衛生人員,宜於工作場所明顯處,標明該人員
之姓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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