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
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
一、使用之原材料,應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,並有可追溯
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。
二、原材料進貨時,應經驗收程序,驗收不合格者,應明確標示,
並適當處理,免遭誤用。
三、原材料之暫存,應避免製程中之半成品或成品產生污染;需溫
溼度管制者,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,並作成紀錄。冷凍原料
解凍時,應防止品質劣化。
四、原材料使用,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,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。
五、原材料有農藥、重金屬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時,應確認其安
全性或含量符合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。
六、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,由專人負責管理,並以專冊登錄使
用之種類、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、進貨量、使用量及存量。
七、食品製程之規劃,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。
八、食品在製程中所使用之設備、器具及容器,其操作、使用與維
護,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。
九、食品在製程中,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。
十、食品在製程中,應採取有效措施,防止金屬或其他雜物混入食
品中。
十一、食品在製程中,非使用自來水者,應指定專人每日作有效餘
氯量及酸鹼值之測定,並作成紀錄。
十二、食品在製程中,需管制溫度、溼度、酸鹼值、水活性、壓力
、流速或時間等事項者,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及基準,並作
成紀錄。
十三、食品添加物之使用,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
格標準之規定;秤量及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程序,並作成紀
錄。
十四、食品之包裝,應避免產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。
十五、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、容器及包裝,應禁止重複使用;得回
收使用之器具、容器及包裝,應以適當方式清潔、消毒;必
要時,應經有效殺菌處理。
十六、每批成品應確認其品保後,始得出貨;確認不合格者,應訂
定適當處理程序。
十七、製程及品質管制有異常現象時,應建立矯正及防止再發生之
措施,並作成紀錄。
十八、成品為包裝食品者,其成分應確實標示。
十九、每批成品銷售,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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